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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一、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 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②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3.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200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实施细则规定原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想更快申请成功,请咨询中国商务支援CNBS:0755-82113532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 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 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 银行账号证明。  
  5. 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 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 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90万,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 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 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