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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深圳,特有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廣大投資者在深投資興業,除國家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深圳還制定了特有的優惠政策:

  1.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由30%減按15%徵收;3%地方所得稅免徵。
  2.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認定為產品出口的企業的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認定為先進技術型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 經認定的出口型企業,減半繳納其工業用地“土地使用費”;經認定的先進技術型企業,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5年。
  4. 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 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從事金融業務取得的收入從開業之日起可享受5年免徵營業稅。
  6. 深圳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特區內生產並銷售的產品,免徵工業環節的增值稅。
  7.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工作人員實行國民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凡生產國家非配額、許可證限制產品的,內外銷比例由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自行確定和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用電電價與內資企業同樣標準;在深圳工作、學習的外籍人員,在深購、租各類房屋以及就醫、遊覽旅遊景點等,享受境內居民同等的服務價格待遇。

除上述優惠政策之外,對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集成電路製造業、軟件產業,制訂了《關於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關於加快發展深圳市集成電路製造業的若干規定》、《關於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辦法》、《深圳市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暫行規定》等一系列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