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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區別

中外合資企業 (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

中外合資企業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是一個有限責任的法人團體 ( 即有關公司可對外簽訂合約或進行訴訟 ) 。企業由中外雙方的經營者投資和管理,雙方可以現金或以機器設備、土地和辦公室使用權、廠房 ( 視乎相關限制而定 ) 等方式出資,並根據雙方的出資比例而訂定股份分配。另外,每名股東均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分紅 ( 於企業履行所有相關規定後 ) 。 ( 註:每名股東的出資比例,取決於該股東的總投資額與及其他股東的資金,無論是以現金或其他方式出資。 )

中外合作企業 (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s )

中外合作企業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文成立。中外合作企業可按以下方式成立:

  1. 各合作伙伴仍為獨立法人團體,並各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的相關條文承擔法律責任,但所合作伙伴均共同參與成立及管理該中外合作企業;或
  2. 所有合作伙伴合資並委派僱員組成一所有限責任的公司。

合作伙伴或股東可自行決定投資回報的比率,而公司利潤可以不按照各方出資的百分比去分配 ( 但中外合作企業合同須獲得有關當局認可及符合相關條例 ) ,亦即是說,中外合作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情況不同,中外合作企業股東的利潤或虧損分配比例,無需與出資比例掛鉤。

中外合作企業是投資者在開採自然資源時普遍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特點是高風險、高投入、高回報。

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

兩者區別

(1)企業法律地位不同:合資企業必須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爲形式的法人; 合作企業則不一定是法人,只有當其具備法人條件時, 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記爲法人。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作企業相當于一種合夥型的聯營體。

  (2)企業性質不同:合資企業各方投資應以貨幣計算股權比例, 幷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各方以貨幣以外的方式出資,無須以貨幣作價。

  (3) 利潤分成不同:合資企業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産品, 承擔風險和虧損。而且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資, 同時,中外合作者應依照有關法 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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