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駐華代表處的設立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是一個代表母公司在國內的業務聯絡機構。所以外商代表機構幷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必須指出的是,外商代表機構不能進行直接的贏利性質的商業活動。例如,它不能簽訂任何購買、銷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務所得的收入,不能開發票、向境外匯款。但是外商代表機構可以開立銀行帳戶、擁有工作人員來實現其業務聯絡的目的。其公司總部可以與外商代表機構的客戶及供應商簽訂合同,但只能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而不是外商代表機構名義。然而,設立外資代表處是一種成本低而能有效地進入中國市場的方法。因此,外商想在中國建立合資企業、獨資企業以前,首先建立一個外商代表機構來試探中國市場情況,是十分必要的。
代表處的優勢
- 簡單、快速的建立程式是外商代表機構在中國十分普遍的主要原因。一旦所有的申請材料都準備好了,政府審批幷通過的時間一般在30個工作日內。
- 不同于外商獨資企業的是,代表處對註冊資金無做要求。
- 跟進管理方面也相對簡單。
- 設立外資代表處是一種成本低而能有效地進入中國市場的方法。它提供一個更能瞭解中國市場的機會。透過進行各種市場研究,外資代表處能掌握各種有用的資料,如消費行為模式、市場需求、市場習俗、地方法律及法規、經營成本等。同時,外資代表處亦可監察其它合資企業及其運作情形,並與業務夥伴及客戶建立聯繫。
營業範圍
外商代表機構不能與其使用者或客戶進行直接的商業活動,也不能簽訂任何協議,所以外商代表機構所能進行的都是 '間接的商業活動' ,例如:業務聯絡、產品展示、市場調研、科技交流
代表處是不可收費或提供可直接獲得收入的服務或簽訂有關合約。雖然法律不允許外資代表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並不意味著外資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外資代表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外資代表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期限和終止
在中國一個外商代表機構允許的期限是三年(保險公司及銀行的外商代表機構各為五年及六年),此期限從審批機關通過審批材料之日算起。如超過規定的最長期限,該外商代表機構仍想繼續經營,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關審批部門上交年度報告及申請書。
財務情況
代表處可以開設銀行帳戶幷接受總公司資金。該帳戶的資金一般用於該代表處的日常開支。
稅務情況
總的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企業收入稅法和地方營業稅法的規定,外商代表機構將繳納外商獨資企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但繳納形式有所不同。最常見的基礎是附加成本基礎,這種評估方式下的稅務負擔約為外商代表機構經營支出的10%。
員工管理
代表處需要通過FESCO來為員工簽定勞動合同、購買社保、代發工資等等。
成立流程
初步溝通並瞭解客戶需求 |
→ | 簽署協議書,預付50%預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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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結算尾款並移交資料 |
← | 設立申請及登記 |
← | 貴公司需提供的資料(備註#1) |
- 2份具有中國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行出具的公證書
- 1份銀行資信證明
- 2份房屋租賃合同
- 辦事處首席代表的身份證/護照影本兩張及相片一張
預計時間
資料準備齊全後,預計為20個工作日
特殊行業需經過審批的代表处
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准證書,然後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准檔或證件。
- 交通部: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 司法部: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准。
- 中國人民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准。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後,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局:外國政府旅遊部門、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和外國旅遊企業在中國設立外資代表處,需經中國旅遊局批准。
- 財政部: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中國財政部頒發批准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