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人士國內申辦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
申请条件
一、經營者的資格條件:必須是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
二、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
三、允許經營的範圍:零售業(不包含煙草零售)、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修理以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許經營;
四、經營場所要求:用途應是店鋪、商場、櫃檯;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
申請材料
一、經營者簽署的港、澳人士適用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核證文件(原件):
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營者:提交由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的香港律師對經營者身份證件的核證文件;
②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營者: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對經營者身份證件的核證文件;
三、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证明可提交以下文件:
①對自有房產的,提交房產產權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②對租賃房產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蓋章的租賃合同書原件;
五、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的,應當提交經營者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六、申請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注:
(1)經營場所:①使用臨時建築、改變用途建築的,提交國土規劃部門文件、消防部門驗收證明及產權證明材料;②房屋用途必須為“商舖”或“商業”;
(2)零售業(不包括煙草);其中,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等12類商品的零售業務,按我國對世貿組織成員的承諾執行;
(3)擬從事的經營範圍應當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T/T4537-2002)的規範用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