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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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