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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告

深圳特区报讯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在6月底前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深圳市国税局为此发布《关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10〕2号):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预计全市将有万余户个体户在5月底前由小规模升格为一般纳税人.

如何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绝大多数个体户没有建账,是否必须建账,财务制度不健全怎么办?申请认定后能不能取消?针对这些疑问,深圳国税123661纳税服务热线答复:申请人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填好后将申请书和《房屋租赁合同书》及客户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递交给该办税服务厅后等待认定。另外,在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系统没有升级之前,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应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旧税务登记证,同时换发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新税务登记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建账,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之前,税务机关将其列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后的一般纳税人不能取消,详情可参阅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查询或致电深圳国税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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