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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1 来源:中国税网

关于2010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相关规定,20105月份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如下,请如期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19日 ;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19日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519日 ;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19日 ;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12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清算期限顺延至513日;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至57日,清算期限顺延至513日;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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