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两公司 借款千万验资老板领刑一年半
2009-8-19 南方都市报
昨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在驳回了丁某的回避申请后,对丁某虚报注册资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丁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6万元。
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3日,被告人丁某以其本人和丁某虹的名义,利用他人的资金分次注入800万元到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恒某辰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里进行增资,并在次日通过验资。上述800万元人民币于次日由上述账户被转入深圳市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恒某辰实业有限公司于四天后取得工商注册登记。
2004年9月9日,被告人丁某以其本人、丁某虹和安徽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同样“借钱”验资的方法注册成立深圳市恒某辰科技有限公司,丁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次涉及资金1000万元。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申请公司增资及公司登记过程中,利用他人提供的资金虚报注册出资,并在注册验资后将资金转出,欺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判决丁某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6万元。
由于丁某在开庭前一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昨日有关部门对丁某进行了逮捕。宣判后,被告人丁某当庭表示上诉。
■ 庭审焦点
“借钱”验资算不算犯罪?
注册资本是体现一个公司基本情况的一个重要信息。“借钱”验资合不合法?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昨日,丁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就触及到了这一“普遍”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丁某是利用他人提供的资金虚报出资,并在完成注册验资后将资金转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丁某的辩护人则提供了证据与丁某所在公司的财务审计和银行资金流水报告,显示丁某公司实际上有所报注册资本的相应实力,只是当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即便是“借钱”验资,其所“借”款项也属于丁某可支配范围,且其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