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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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4项;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 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 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 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就业申请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申请人就业证(原件1份,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三)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其本人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就业手续:
- 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 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 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 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延期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 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延期须提供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如延期页用完请提供上述规格相片1张,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证件、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附表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附表2);
- 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附表1)、《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 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 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或港澳人员需要继续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