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依照《公司法》规定,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企业设立最低注册资金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
- 其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人与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它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它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出资期限
根据《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