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变更所需资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指依据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更名后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代表处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名称变更证明是指: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提交名称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经使、领馆或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
(二)变更驻在地址:
-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 新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三)变更代表:
-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 派出企业对原代表的免职文件和新代表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
- 新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原代表工作证(原件1份)。
(四)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驻在期限未到期):
-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 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1份)。
五)延长驻在期限:
-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 《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 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1份);
- 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代表处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法律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