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见问答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 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纳税人须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特殊津贴、国债利息等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均可不计入年所得。 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均不计入年所得。
3.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自行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例如,200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9.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1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任职受雇单位及行业、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还需填报国籍、在华天数等信息。
1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可以直接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采取邮寄申报、互联网申报方式。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1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有一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担心,他们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者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自行申报后会否受到处罚?
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15.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通常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