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无单放货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文刊登了一个出口货物无单放货案件的海事判决,值得出口厂家、货代公司和承运人关注,案情如下:
广州菲达电器厂在黄埔港将货物装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APL的船后,承运人轮船公司签发了记名提单,承运船抵达卸货港新加坡后,轮船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了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菲达厂作为卖方没有收到货款,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钱货两空。菲达厂以无单放货纠纷为由在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轮船公司,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一审胜诉; 轮船公司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这两级法院均认定无单放货属侵权纠纷并适用侵权地国家(中国)法律,因此依据我国《海商法》71条判决。后来,轮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本案,根据提单背面的首要条款(GENERAL PARAMOUNT CLAUSE)规定:本提单争议法律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而记名提单不适用《海牙规则》,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联邦提单法》规定承运人轮船公司有理由交货给托运人在记名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记名提单,最高院最后撤消了广州海事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轮船公司不承担责任。
提单被称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我国1992年制定的《海商法》其定义为:“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我国海商法将提单分为三种:指示提单(Order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记名提单(Named B/L),其中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对于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是否也要凭单进行,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尚存争议,但海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认为:即使记名提单也要凭单交货。其依据是《海商法》71条“……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也属物权凭证,船公司也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才能交付货物给记名收货人。
但是,从《1855年英国提单法》,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美国的《联邦提单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司》等最具影响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均不承认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承运人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交付货物给指定记名收货人。因此,我国法律对记名提单的规定与国际公约及主流国家法律不一致,在实际中引起许多纠纷。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签发记名提单往往是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者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还有就是运输展览品,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无须通过控制货权来收款结算,使用这种提单对收货人来说安全性高,可减少货物买卖欺诈,避免单证延迟而无法提货等问题。
综上,一般的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发货人)在国际贸易中慎用记名提单。即使要用记名提单,也要审查提单的背面条款的法律适用,并了解该法律对记名提单的规定。
(赖轶峰律师为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作为人民币走向完全自由兑换和逐步国际化的重要步骤和内容,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令人关注,温总理表示,关于人民币结算的方案,……
深圳市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税法规 深圳地税: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如何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为此,……
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律师视野 货物出口无单放货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文刊登了一个出口货物无单放货案件的海事判决,值得出口厂家、货代公司和承运人关注,……
日常咨询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温馨提示 关于工商年检的通知谨防非法份子冒充税局、稽查局人员行骗 管理杂谈 用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