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3号)要求,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工作于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为了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供的信息化支持,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现就深圳市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参加外汇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企业
凡2008年12月31日前成立,注册地在深圳市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它经营单位外),均需向我局申报外汇年检。
二、外汇年检受理时间
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外汇年检程序
(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将企业2008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通过互联网传至深圳市联合年检系统。
(二) 登录联合年检网站www.szbti.gov.cn,填写并提交联合年检报告书及其他申报表格。
(三) 下载并安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软件,上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登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如外汇年检显示“外汇局已通过”,将以下纸制资料提交外汇管理局:
- 与企业端上传电子版一致的纸制《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加盖本企业公章
-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审核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四、对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企业的处理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2009年外汇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未经外汇局批准,被注销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应当参加外汇年检而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会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未参检”状态将直接影响该企业在年检期结束后包括账户开立与使用、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各类后续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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