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
中国是个巨大市场,拓展中国市场是众多商业人仕的重要抉择。在作出正确决策之前,对当地工商、财税、法律、管理运作等一系列的了解与调研尤其重要。而中国现行的公司法、税制体系相对复杂,并且在不断改革中,以致很多条文容易被投资者所忽略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中国商务支援就是以为投资者服务为目标,共赢为宗旨的商务服务团体。作为一个当地的专业服务机构,我们很清楚本土的文化及法律法规,所以能为客户实实在在地节省宝贵的精力、时间及金钱。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势力中的日益强大,商家们需要考虑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之前景。一般在华设立中国子公司之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点:
- 意图在中国发展长期业务的商家在考虑在其境内设立子公司。尽管外国公司可与中国企业订立某些如销售合同、许可协议及经销协议等商业契约,但没有经批准的经营执照,它们不能直接在华经营业务。而通过子公司经营至少有利于, 有时为必需地克服某些针对外国公司的法律或商业限制。
- 利用当地价格成本及庞大消费市场优势,聘用当地员工、进行研发、制造产品以及在中国市场营销其产品或服务。
- 构建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合理安排全球分支机构的互动支持。
投资者在投资新公司前考虑的因素,包括投资环境、法律因素;企业运作安排、税制;人员聘用、当地文化方方面面,都是投资者息息关心的问题。为此,我们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公司设立前期免费初期咨询或相关的全面咨询(收费项目)。
公司设立的种类类别:
注册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政府的一些批准才可以在中国进行投资项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批准,该部门负责监管投资项目所属的行业。
- 合资
- 外商独资企业
- 代表处
拟成立合资企业的外商及其中国的合资伙伴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当地的分支机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贸部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予以批复。申请单位须在获得批准的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即宣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正式成立。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和注册要求与成立合资企业类似,只是无须签署合资合同。
代表处通常负责为其国外的总部进行联络性的工作,经贸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予以批复。被批准的代表处将获得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
当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经济改革之初,外国投资者必须有中国当地企业的参与方可成立合资公司。这一要求已逐年放宽,现在外国公司可以在合资公司中拥有多数权益,或在某些行业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总的来讲,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没有对于中方出资比例的具体规定,但根据政府规定,在某些特殊行业尚有例外。
外汇控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负责监管。外汇的汇率通过银行内部外汇市场的供需情况决定。央行每天公布外汇牌价并通过市场干预来稳定汇率。在1994年至2002年期间,美元对人民币的比价大致为1 : 8.3。
人民币至今仍不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中国已向自由兑换的方向作出了很大的改变,如取销了对活期账户的控制。中国承诺除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许可,否则到2001年12月将取销对活期账户的任何限制。中国是第一个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条款中的国家。
2008年之前,外国公司适用的税收制度不同于中国公司,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收入是通过总收入扣减可推算的花费、支出和亏损计算出来的,这与国际的税务操作是一致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上缴国家的标准所得税率为33%。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起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予以合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知识产权为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在过去的20年间一直在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中国会出台更为详细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系统。
- 商标 – 商标的注册须遵循商标法和商标法的实施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可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申请注册商标。
- 专利 – 申请专利须遵循专利法和专利法的实施规定。国家专利局负责全国的专利注册工作。外资企业可直接递交专利申请或指定专利代理为其办理。
劳动法规定所有企业必须与每位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在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都有所说明。

